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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劳动保护规约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劳动保护规约

  第一条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为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下同)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二条 会员单位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卫生设施。职工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而可能造成事故的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检举控告。

  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第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规约,致使职工安全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提出意见,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予以协调处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在制定生产、科研等计划时应提出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会员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和从事新工种、新设备操作的职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对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预防职业病。

  第九条 会员单位的生产、试验场所及设施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条 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醒目的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各种机具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其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设备的控制调节系统应有保护装置。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护性能已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劳动,不得安排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制订经2020年7月22日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经2020年9月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