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信践诺的良好环境,维护教育装备行业利益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行业道德,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履行社会责任,树立全行业良好形象,促进行业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规约是中国教育装备行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行业行为准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教育装备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研究的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不得无标准生产,不得偷工减料,保证产品质量与安全。
第五条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测,必须参检。参检不合格者,必须认真整改,补检合格。
第六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将最新科技成果引入到产品中。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遵循正当、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行贿行为。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在经销(含出口)和投标活动中,不得倾销或变相倾销;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
第九条 遵守广告法,不作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履行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承诺,杜绝欺诈行为和推诿扯皮行为。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十条 遵纪守法、自觉自律,诚信为本、信誉至上,文明生产、优质服务,对教育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
第十一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联合、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反对损人利已,互相拆台,不得刺探、窃取竞争对手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共同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约既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自律性条款,也是教育装备行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守则,各企业、须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由协会常设机构组织检查,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执行本规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宣传和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本规约的企业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于违反本规约情况特别严重的,可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约,且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当事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议的书面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复议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及《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在原有规约的基础上进行多次修订,经2022年1月1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约的修订权归协会理事会,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本规约的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七条 本规约所列各项条款,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