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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16-07-12浏览人数:1766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有关文件,结合国内教育装备产业实际情况,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决定制定并发布《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

  1.本文所指团体标准是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组织国内教育装备产业领域内的部分实体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教育装备产业领域内使用并服务于中国教育装备事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2.本文所指的团体标准要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制定,以服务教育装备行业为宗旨,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产品及技术标准,适用并服务于教育装备产业发展。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促进贸易和交流。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宜优先支持引领教育装备行业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JYBZ。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采用双编号。

  T/JYBZ ×××××—××××/ISO×××××:××××

  第六条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设立“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简称“团标委”),由参加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团标委承担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审定工作,提出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并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等事宜。

  第八条设立“团标委”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九条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和废止等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提案和立项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行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标委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立项申请须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等。

  第十二条团标委办公室在征求相关专家、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及产品用户等意见后,组织团标委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统一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节起草

  第十四条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五条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三节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征求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八条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四节审查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标委办公室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审查表决时需要投票时,需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四),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六)并附“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五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标准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标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标委办公室报送团标委审查批准。

  第六节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八条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签发(见附件七)。

  第二十九条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节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条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

  第三十二条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三条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并在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四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阅“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自筹解决。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团体标准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三十六条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提出单位、发起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认可。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需通过批准授权的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附件2:编制说明的内容

  附件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附件5: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6: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

  附件7: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公告

  附件8:标准复审结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