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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V2.0

来源: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发布日期:2016-04-06浏览人数:5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装备行业(以下简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诚信意识,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指在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简称“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的领导和授权下,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中自愿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申报情况,组织专家按照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级程序,对参评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履约意愿及能力给予判断,确认其信用等级的一种社会活动。

  第三条 评价过程遵循自愿参加、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评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参评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一)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 年以上,近3 年均有稳定的经营记录; 

  (三)未参加过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对于非会员单位,需按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申请并由协会按规定审核批准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模型

  第六条 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 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1。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表 1: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计分标准与释义

 

 

计分标准
 

 

下限
(含)

 
上限
 

    释义

 
 
 
 
AAA
 
 
 
 

 

 
 
 

80
 
 
 
 

 

 
 
 

100
 
 
 
 

 

企业综合素质及人员、领导层素质优秀,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规章制度完善,公司经营年限、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状况优秀;
企业经营状况极佳,企业财务的盈利、运营、偿债、发展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管理在财务、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和危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体系完善,有效运行良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极小;在行业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
企业信用、资信状况优秀,其工商、纳税、银行信用等级高,合同履约率高,各项行政检验结果和记录良好,社会责任感强,企业公共记录、遵纪守法等方面良好。

 
 
 
 
 
AA
 
 
 
 
 

 
 
 
 
 
70
 
 
 
 
 

 
 
 
 
 
79
 
 
 
 
 

企业综合素质良好;企业经营状况好,企业财务的盈利、运营、偿债、发展能力较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较完善,有效运行较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小;
企业行业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为广阔;企业信用、资信状况良好,在工商、纳税、银行信用等级较高,合同履约率较高,各项行政检验结果和记录较好,社会责任感较强,企业公共记录、遵纪守法等方面好

 
 
A
 
 

 

 
 
60
 
 

 

 
 
69
 
 

 

企业综合素质较好;企业经营状况较好,企业财务的盈利、运营、偿债、发展上有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小;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基本完善,有效运行较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小;有一定行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企业信用、资信状况较好,企业的工商、纳税、银行信用等级中等,合同履约及时,各项行政检验结果和记录较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公共记录、遵纪守法等方面较好

 
 
 
B
 
 
 

 
 
 
40
 
 
 

 
 
 
59
 
 
 

企业综合素质一般;企业经营状况一般,财务在盈利、运营、偿债、发展上的能力一般;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与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陷入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大;企业信用、资信状况一般

 
 
C
 
 

 
 
10
 
 

 
 
39
 
 

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资信状况较差;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企业类型分为生产型和贸易流通型两大类。两种类型的企业评价体系均包含五大类一级指标,两类企业的一级指标体系完全一致,但是在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设置上有所区别,以便更好地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信用管理水平,确保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一级指标的评价要素及权重详见表 2,该标准应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信用评价因素,接受社会监督,并逐步得以完善。

  表 2: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要素及权重综合表

序号

要素

权重(yo)

1

基础信用评价

15

2

经营能力评价

22

3

管理能力评价

14

4

财务实力评价

24

5

社会责任履行及信用记录

25

合计

 

100


  此外,在五大一级指标体系之外,单设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评审项。 在评审数据期限内,存在政府部门正式公布的企业不良(失信)记录,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信用等级。如企业可提供相关信息发布或权威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对不良(失信)行为作出说明,经核查后可作为有效文件,对企业信用等级重新进行复核。

  第八条 评价模型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组织有关经济、统计、信用和协会专家,参照相关信用评价模型,结合行业特点而制订;并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测试评定,认为评价结果合理、可行后对该评价模型予以认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是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认定的唯一具有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资质的机构。协会负责成立中国教育装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和信用评价中心 (以下简称“信评中心”)。

  第十条 信评委为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行业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教育装备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二)监督、检查、指导信评中心的日常工作和行为;

  (三)审议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

  (四)认定并批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五)负责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

  第十一条 信评中心是信评委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教育装备行业信用建设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培训;

  (二) 制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

  (三)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评价和选定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

  (五)建立教育装备行业信用评价专家数据库;

  (六)组织专家评审参评企业;

  (七)与第三方评价机构一起向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八)向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备案;

  (九)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对首次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按照“报名-报名资格审核-提交材料-省行协(分会)预审-信用评价-初评-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年度复查”开始。

  第十三条 报名

  协会每年根据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安排,向各地方协会、专业分会及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等发布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报名通知,并在协会官方网站 www.ceeia.cn 发布,参评会员企业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评级后,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报名表。

  第十四条 报名审核

  协会审核企业报名资格,并通知审核通过的企业填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同时,企业需访问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官网www.ceeia.cn,进入“信用服务”栏目,点击右侧的“评级申报”,通过会员编码和密码进行登录后,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以便协会评级完成后向商务部、国资委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提交材料及缴费

  企业按要求完整填报申报书,并准备好其它各项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到企业注册属地省行协(各分会会员申报材料寄送各分会)进行预审。同时,企业将信评费用汇到协会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预审

  省行协(各分会)对申报材料中的省行协(分会)评分表单页进行评分并盖章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协会信评中心。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

  协会信评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把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协会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评中心和第三方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初评

  信评中心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标准,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给出的参评企业信用评分及参考等级进行科学评价,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初评公示

  信评中心将初定为 AAA、AA、A 级的企业名单通过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官网、中国教育装备网(http://www.ceiea.com/)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在 15 天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终审

  如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 初评结果即为本次信用评价终审结果;如初评结果有异议,信评中心对公示所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初定信用等级的处理意见,并在公示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信评委提交评级结果,召开教育装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最终认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形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备案

  评价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行业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证推介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 ,评价结果在“中国教育装备网(http://www.ceiea.com/)”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证牌,并向有关组织、机构、行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年度复查

  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 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需进行2 次年度复查, 复查需提前 3 个月向协会信评中心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年度复查后,协会将向受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复评备案公示

  年度复评结果在 10 日内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重新申报

  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 3 个月重新向信评中心提出信用评价申请。

  第五章 收费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收费与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协会将通过专用监督咨询电话、电子邮箱等媒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协会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审查费、专家评定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行业信用等级证明后,如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向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提出重新审查信用等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信用的复评。

  第三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标识、证书,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制作、颁发及使用。教育装备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

  (一)法律法规许可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产品名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信用等级标志;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金融机构等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标识、证书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在向社会公示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一)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 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三)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四)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将享受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及国家其他部委所规定的相关优惠和鼓励;在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品牌评价、推荐、奖励申报等方面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应推荐、宣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积极争取在信贷、监管等各方面的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同时接受相关机构和单位的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V2.0